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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控投票權受損 法院裁定:選委會應在北監設投票所

作者 鏡週刊 責任編輯 楊惟甯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0/12 19:21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12 19:21
法院裁定:選委會應在北監設投票所。(圖/Google map)
法院裁定:選委會應在北監設投票所。(圖/Google map)

目前在監獄的8萬收容人中有投票權者因戒護及監票人力等因素,無法在監獄中投票,一位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認為選舉權受損,提出行政訴訟爭取並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裁定,准林姓受刑人所的台北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當事人行使投票權;仍可抗告。

合議庭認為,准聲請人所請,更能建立該監獄選區社群之歸屬認同感,提高社群自我治理的民主正當性,提升民主價值與國民參政的效能,促使公職候選人重視來自更多元的社區選民關注的公共意見及政策心聲。

 

裁定書指出,明年1月13日中選會將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林姓受刑人目前在台北監獄執行,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台北監獄,無其他遭剝奪選舉投票權的情形,他是這次選舉的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

林姓受刑人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相對人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舉行選舉時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中選會以112年3月27日函、相對人桃委會以112年3月28日函覆:「有關監所收容人如戶籍已遷至監所,其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該監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惟此尚涉及法務部權責。至如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之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姓受刑人認為,明年選舉投票日時,他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案有防止重大損害及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因此裁准假處分,裁定書指出,如未准林姓受刑人聲請,因選舉持續迫近,他勢必一如過往4年無法享有投票的機會,其選舉權持續受侵害,即使本案訴訟於選舉後勝訴確定,選舉權受侵害的結果已無法回復,有害於憲法保障民主原則、國民主權與人民基本權利的公益,且造成相對人桃委會未踐行立法者課予設置在籍投票所義務的危害。
 

合議庭認為,此案對相對人桃園選委會代表的行政利益而言,駁回本件聲請,雖可享有一如往常,繼續讓聲請人的投票權落空而不必有所作為,達到節省行政機關因要首次籌設或增設在監投票所,而新增加作業勞費的利益,但施政凡事一如往常,並無對基本權保障及民主制度公益有何積極提升的效果。雖邏輯上,可省下設置投票所的作業與預算開支,但這數額,例如增設投票所、票匭及選務人員所需經費,實非顯著,對國庫預算或政府公益的促進與維護,效果甚微。

裁定書指出,況本件保全程序如予駁回,而本案訴訟在明年選舉前,聲請人可能勝訴,則到時離系爭選舉更為迫近,相對人桃委會始在監設置投票所,將更加措手不及,屆時所應投入之匆忙作業及開支,反會大幅增加,如因作業不及而致聲請人無法行使選舉權,對公益的損害當變本加厲,對政府信譽的危害更為加劇,因此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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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鏡週刊》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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