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黃姓女大生,日前在板橋區新埔捷運站2號出口,遭到17樓掉落的冷氣砸死,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死者家屬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昨日審議後決定補償180萬元,新聞露出後就有許多網友有疑問:「1條人命只值180萬?」「犯罪被害補償金是什麼?」專業律師就解釋,180萬並非所有金額,遺屬後續還可提出刑事訟訴外待加害人刑事附帶提起民事求償。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全台設有21個辦事處,主要針對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的遺屬、致重傷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為提供的金錢給付,所需經費來源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或是監所作業者的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或是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協會服務的對象包含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的遺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者本人及家屬;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本人;因家暴、人口販運、兒童或少年被害人本人,以及上述服務對象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以及實際照顧其生活之人。
而網友關注的補償金額部分也有分等級給付,種類可分為: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境外補償金,其中又以遺屬補償金額最高為180萬元,其次為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依等級)、性侵害補償金10萬元至40萬元(依等級)、境外補償金20萬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部分就是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的時限,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者亦同。意即當自己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且超過5年就不能再提出申請,或者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超過10年,在此狀況之下也不能夠申請。
敬業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余韋德指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在今年7月1日新修正通過,確定了「犯罪被害補償金」性質,意味著不是代替加害人付款,而是國家額外的社會福利補助。因此,被害人家屬還是有機會可以獲得額外賠償,家屬未來可以透過刑附民訴訟,向被告求償,倘擔心附民訴訟曠日費時,被告公司恐有脫產疑慮,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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