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釀46死,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主嫌黃格格屬間接故意殺人,依兩公約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雖改依殺人罪論處,但仍判無期徒刑。受害家屬痛批「殺人者應償命」。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民國110年10月14日火災,造成46死,高雄地檢署雖依殺人、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但高雄地方法院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9時改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1名城中城受害住戶家屬上午接受媒體聯訪質疑,「殺人者要償命,台灣法律常常拿聯合國兩公約解釋,但台灣是聯合國一員嗎,美國都還有死刑」,剝奪46條人命卻沒判死刑,此判決一出,恐怕有人有樣學樣心情不好亂放火也難判死刑,今天來抗議也是為所有人未來生命安全著想。
高雄高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原審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鑑定證據,認定是被告故意將微小火源放在男友使用空間的沙發座墊上任其燃燒,對放火燒燬住宅罪有間接故意。但就檢方起訴殺人罪部分,卻無加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因此依放火和過失致死罪量刑,並依刑度較重的放火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法官認為,黃格格曾有僅因憤恨對他人住處丟汽油彈犯罪前科,因此雖無殺害大樓住戶直接故意,但主觀上仍能預見在沙發放置微小火源,仍有可能引發大火,致大樓住戶死亡結果,據此認定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撤銷原審過失致死罪,改依殺人罪從重論處。
高雄高分院指出,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對被告量刑鑑定,認定其屬於低度教化可能性,黃格格雖剝奪46名無辜者寶貴性命,但因是基於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不可判處死刑。
法官考量,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悔悟實據,便可假釋出獄。依黃格格情形,縱使關到可假釋時,其年齡也已逾78歲,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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