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這起運動傷害案件,被害人眼角膜受傷,最嚴重恐怕失明,有律師分析,提告刑事責任未必會成立,但可以提出民事求償。法界過去多半認定運動造成的傷害,是法律容許的風險,除非是重大違規,造成的傷害超出該項運動本身會產生的損害,才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但還是有少數例外,去年11月有民眾進行5對5球賽,藍衣男看到隊友準備上籃,卻被推了一下撞到隊友、造成門牙斷裂,指控對手惡意推他,檢方認為被告從背後推人的動作是故意的,依傷害罪起訴。
前年在宜蘭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一名男子游蝶式,雙手大力划水時,打到同一個水道上的泳客,造成對方頭部挫傷,檢方認定他沒注意前方情況傷及他人,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法院判拘役25天,運動傷害會不會構成刑責,關鍵在有沒有重大違規。
律師簡大為:「運動本來就有風險,而且每個運動都不一樣,所以法官會參考運動的規則,在符合那個規則下,正常的少部分犯規行為,並不會構成傷害罪或需要賠償,但如果那個規則是重大違規了,或者根本是那個運動不會產生的風險,這時候法官可能就會認定,那個被告需要賠償甚至有罪。」
簡單來說違反運動規則造成的傷害,若超出該項運動一般會產生的損害,例如打籃球架拐子、埋地雷,造成骨折或癱瘓,或是有明顯惡意,都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被害人可以求償醫藥費,和無法上班造成的薪水損失。
這回當事人打壘球,打到頭破血流眼角膜受傷,有律師提出見解,認為對方應該沒有刑事責任,但造成傷害可能逃不過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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