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在遊藝場犯案的四名嫌犯,共得手59萬,被依恐嚇取財罪送辦,其中1人以1萬元交保,另外3人則是無保飭回,四人都被放了,而事後得知消息的遊藝店員工,嚇到甚至想離職,嫌犯在犯案前,就曾先到遊藝場消費,觀察地形,發現只有女店員在1樓顧店,因此大膽搶劫,連白天也不怕。
第一天上班,就知道同事被搶了,店員嚇得都想離職。而距離240公尺外的遊藝場,監視器另外一個角度拍下,兩名嫌犯手持棍棒,低著頭進門,犯案時間不到30秒,兩人帶著得手的30萬現金,落跑了。
民眾:「跑走了,兩個人。」
根據警方了解,嫌犯4人知道對方名字,但彼此不太熟,但竟巧合的選在同一天,相近的犯案地點,兩間遊藝場都在高雄市鳳山區的善政街,內部格局差不多,一樓櫃台通常都只有女店員顧店,客人在樓上,而嫌犯就是曾經入內消費,佯裝客人提前探查地形,才能如此輕鬆得逞。
記者vs.附近居民:「附近曾聽過搶劫事件嗎?以前曾經有過!聽到吵鬧聲不敢起來,我們都講好固定9點就拉鐵門。」
附近居民:「這裡都是KTV,晚上喝酒啊!都是一些電動玩具間啊。」
全案警方依恐嚇取財偵辦,但嫌犯都拿棍棒威嚇店員了,為何不是以強盜罪移送。
律師劉思龍:「如果被害人的意識自由還有選擇的空間,那這個可能就只是恐嚇取財,那如果被害人的意識自由已經受到限制,甚至達到說,已經沒有反抗的能力或空間的時候,這時候就有可能是構成強盜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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