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塵爆案罹難者家屬指公務機關怠職,因此向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消防署請求國賠。一、二審均認為塵爆與機關怠職無因果關係,判決敗訴。最高法院今天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交通部觀光局與新北市政府於活動舉辦前未盡監督考核職務,容任活動舉行,致參加派對的被害人置身於粉塵燃爆的高度危險中,終至發生塵爆,是否屬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是否沒有因果關係,並非沒有疑問。
最高法院指出,八仙公司申報活動場地「快樂大堡礁」消防安全檢修的使用用途與實際用途,及八仙公司於活動前的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新北市政府是否盡監督義務,也有釐清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進一步表示,早於塵爆意外發生前,國外有多起相關案例,內政部消防署也曾於103年的案例宣導及消防專業用書提及粉塵爆炸的危險性,消防署於原審諉稱在室外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的行為是不可預見,也同樣有疑義,因此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之處,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依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5名罹難者的父母請求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消防署國家賠償,主張其孩子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參加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在八仙樂園舉辦的彩色派對,但活動於當天晚間8時31分許發生粉塵爆炸,其孩子罹難死亡。
5名罹難者的父母主張,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消防署未防範粉塵易燃性、未確保逃生動線恰當、未確實檢查八仙樂園等,怠職有過失,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
一審認為,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於歷次觀光遊樂業檢查時,已察覺八仙樂園內有未取得使用執照的設施,並就此列為應改善事項,卻未切實督導八仙樂園改善,監督考核確實有疏失。
一審表示,八仙樂園違法興建並擴大經營「快樂大堡礁」,並將「快樂大堡礁」等區域出租瑞博公司舉辦理彩色派對;瑞博公司租用未注水的「快樂大堡礁」作為為「彩色派對」舞台及舞池,卻沒有就此作為水域遊樂設施使用。
一審指出,塵爆發生原因為舞台上人員使用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色粉時,操作不慎將色粉噴入高溫的電腦燈而引燃,火光再引燃舞台前方至舞池區的粉塵雲,延燒至舞池地上堆積的色粉,導致被害人燒燙傷及灼傷。
一審認為,事故主因是活動內容及流程設計不當、人為疏失及硬體設備未適當隔離,非因「快樂大堡礁」設施欠缺水域遊樂設施的安全性所致,交通部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怠於行使職務,難認與父母們主張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一審指出,消防署於塵爆發生前,關於是否將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的行為公告為消防法第14條第1項易致火災行為,有裁量空間,其未公告管制上開行為並非怠於職務,因此判決3個公務機關免賠。
案經罹難者的父母們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一審見解,仍駁回上訴,判決3個公務機關免賠。罹難者的父母們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發回更審。
此外,「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主辦人呂忠吉經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108年入監,今年7月刑滿出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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