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朱玉宸被控利用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一審遭判刑5年半。二審今天開庭,小玉認罪說,一審量刑重,有反省且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檢方上訴無理由。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時,法官庭上表示,本案一審判決後,僅檢察官提起上訴,認為量刑過輕。
小玉朱玉宸以長髮造型到庭,對於被控犯罪事實均認罪,針對檢方提起上訴,認為無理由,他認為一審判刑很重,本案有跟部分被害人和解,且自己有反省了。同案被告、助理莊炘睿也認罪。
法官表示,本案被害人119人,依收到卷證顯示,約有17人已和小玉等人和解,要求庭後陳報實際與被害人和解的進度及狀況;小玉辯護律師提及,因被害人資訊隱匿,無法取得全部被害人資訊可以接洽,他們有誠意談和解,請求法官詢問被害人方的意見。
此外,小玉辯護律師請求法官函詢某銀行,了解此帳戶資金新台幣200多萬元是否解凍或遭以犯罪所得沒收。
全案緣於,小玉與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與合成軟體,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圖像,製作猥褻與色情影片並散播牟利新台幣1000餘萬元,檢方依涉犯妨害風化、個資法、加重誹謗等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朱玉宸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莊炘睿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檢方考量2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許多被害人都是公眾人物,尤其影片經網路散布,今後被害人都要擔心不雅影片可能死灰復燃,審酌被害人受害情節與2名被告犯罪手段等,原審量刑過輕,無法達到警惕效果,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中央社)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Blueseeds永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