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黃姓男子不滿鄭姓女友移情別戀,去年約李姓情敵和鄭女到大鵬灣談判,持刀猛刺李男致重傷不治。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黃男14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黃男去年4月間約李男、鄭女前往屏東大鵬灣談判,但他一下車就夥同友人痛毆李男,隨後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李男肩膀、背部猛刺,黃男不久後報警自首;李男經警方送醫後傷重不治,案經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男於審理期間否認殺人犯行,僅坦承犯傷害致死罪,並辯稱是與李男互毆,且當天是為了挽回女朋友,沒有殺害李男動機。
一審認定,黃男非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就其所犯殺人罪行的惡性,雖尚未達量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程度,但罪責不可謂不重,審酌黃男僅因感情私怨,持彈簧刀捅刺被害人,手段凶狠,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與見解無違誤,考量黃男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被害人家屬莫大哀慟,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或取得諒解,仍判處14年徒刑。
黃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理由完備,就殺人罪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權,黃男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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