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的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因出入睿森銀樓、88會館私人招待所,被高檢署移送評鑑。檢評會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今天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包括法官代表1人、檢察官代表3人、律師代表3人、社會公正人士6人,這屆主席是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文忠。
全案起於,內政部警政署於今年1月公布88會館案調查結果,並懲處多名去過會館的高階警官。台灣高等檢察署同步公布調查結果,認為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送交檢評會個案評鑑。
檢評會決議書指出,高檢署主張,黃錦秋案發時借調為政風人員,應受更高標準的倫理要求,於民國109年1月17日、7月10日,分別前往88會館與睿森銀樓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顯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高檢署指出,黃錦秋事發後否認並要求當時同行的人員改寫自請處分書、改口否認曾至88會館,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檢評會決議書指出,黃錦秋據此答辯,否認109年1月17日有至88會館,當天是與7月10日一樣前往睿森銀樓招待所,均有付錢,並無接受無償招待,更無要求同行人員改寫自請處分書或改口否認。
黃錦秋指出,她於兼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警政署有發給工作費、破案獎金,為檢察官薪水以外的工作收入,因此均用於政風室,並由秘書保管;又她不應酬,都是基層人員安排餐廳,不是由她安排接洽,高檢署調查昧於事實。
檢評會認為,黃錦秋身為檢察官,應知私人招待所的性質特殊,縱然由其他警政高層人士邀約前往,但當下發現酒水備妥、無須付費等情事,應可察覺有異,卻未立即離去,因此不採信其說詞。
檢評會審酌,黃錦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第5條,「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的社交活動」,以及「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的規定,認定違失情節達重大程度,有懲戒必要,決議評鑑成立,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另外,同樣出入88會館、睿森銀樓招待所,被新北檢移送個案評鑑的檢察官王涂芝,檢評會認為,王涂芝以客人身分出席宴飲,且於新北檢、高檢署行政調查時,均坦承行為、態度良好,決議評鑑成立,但無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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