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巨蛋,連假週末有傳銷公司開會,其中有12人,跟附近早午餐店預約12點半用餐,付了1000元訂金,結果卻遲到一小時,業者說「要扣除一半訂金」顧客不滿,在店內大吵大鬧,驚動警方到場,最後業者只好把訂金折抵餐費。消保官建議,店家事先就要明定規範,避免糾紛。
一群人浩浩蕩蕩,進到餐廳裡直奔二樓用餐,吃了一個半小時後準備結帳。
店長vs.顧客:「妳有付訂金一千,對,但是因為你們到的時間,已經超過保留時間,要扣除一半,什麼要扣一半,我們有來為什麼要扣除,我們位置保留10分鐘,那妳沒有跟我講這個哦,我們Line妳沒有說保留十分鐘。」
警察vs.顧客:「我繳訂金表示說我要來,我也帶了10幾個人來吃飯,她說1000元訂金不退,只退一半給我。」
早午餐店長張小姐:「她跟我們服務人員講話口氣也都不是很好,最後會報警是因為,客人沒辦法接受要扣訂金這件事情。」
婦人堅決不能扣500元訂金,待在櫃檯不肯走,店長最後妥協,訂金不扣了,1000元全額折抵消費,婦人才離開。。
早午餐店長,張小姐:前面一個半小時,還有後面的時間,加上她延遲的時間,等於那個期間營運都是在空轉的。
顧客說是來高雄巨蛋參加傳銷公司的會議,用餐時間一直延誤,但他們早就先點了八份餐,12點多就做好,由於店家沒辦法接其他顧客,才決定沒收一半訂金。但消費者認為,有付訂金也有到場了,不應該沒收。
也就是說,店家事先就要把規範講清楚,遲到、沒到的訂金如何處理都要詳細,避免有理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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