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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猥褻女記者 李鴻鈞前辦公室主任判賠80萬元

記者 曾健銘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5/02 16:20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02 16:20
李鴻鈞的前辦公室主任張書維遭控性侵猥褻女記者。(圖/TVBS資料畫面)
李鴻鈞的前辦公室主任張書維遭控性侵猥褻女記者。(圖/TVBS資料畫面)

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時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多年前涉嫌對2名女記者伸出「鹹豬手」,甚至企圖硬上,因而挨告。一審法院依照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嫌判他7年徒刑,二審則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猥褻改判4年6月,其中1名險遭性侵的女記者事後向張求償10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張賠償8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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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108年2月間,張與2名女記者、地方人士一同餐敘,結束後他與2女到KTV續攤,未料張一進到包廂未多久,就先搭肩且刻意觸碰A女的胸部,起初A女以為對方不小心,直到張又再度襲胸,甚至撩裙摸腿、臀部,A女不堪其擾先行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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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過多久張男轉而騷擾B女,續攤結束後,B女好心送張到汽車旅館休息,不料卻遭強迫猥褻,還險些被硬上得逞,B女事後向友人哭訴,事後報案提告才讓案件曝光,張男事後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聲淚俱下表示自己遭設局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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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張仍否認犯行,辯稱是跟對方約好上汽車旅館,後來也因為酒醉睡著,對於案發過程完全不記得,法院並未採信,依強制猥褻及性交罪重判7年;二審法院則依強制性交未遂及強制猥褻罪改判4年半徒刑。
 
險遭硬上的B女事後提訴向張求償100萬元,張仍否認犯案,法官認為張侵害被害者身體以及貞操權,判賠80萬元。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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