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一名劉姓毒品通緝犯2年前因為拒絕警方盤查,開車衝重警用機車後逃逸,導致一名侯姓員警受傷,黃姓員警情急之下朝著劉男開了3槍,劉男後腦中彈,劉男母親事後控告黃姓員警殺人未遂、過失致重傷害、重傷害等罪嫌,嘉義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黃姓員警使用警槍有正當理由,今(8)日偵查終結處以不起訴處分。
2021年2月27日下午,長竹派出所的黃姓、溫姓、侯姓等3名員警騎警用機車,攔查當時停在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的一間加油站,車上的許姓、游姓男子下車接受盤查,而劉男全程拒檢,還開車撞警,造成站在轎車右前方的侯姓員警右腳挫傷,企圖駕車逃逸。
黃姓員警見劉男將逃跑,便對他連開3槍,其中一發子彈打進劉男後腦,導致他因腦傷造成右側肢體障礙,劉男母親事後對黃員提告重傷害、殺人未遂等罪嫌。對此,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黃姓員警,當時開槍是於急迫需要的合理使用,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從彈道比對,發現黃男的子但並無直接射中劉男,主要是子彈銅包衣破裂,彈頭破裂碎片擊中劉男頭部,沒有過失行為。
承辦檢察官表示,事件發生是劉男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並不惜以駕車衝撞警用機車、擦撞侯姓警員方式逃離現場,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所致,理應自行承擔後果,而非由依法執行職務、保護民眾生命、維護在場人員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員警來承擔,且劉男事後無端指控黃姓員警欲致其死地,與事實不符,顯屬無稽,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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