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開車上路除了駕駛和副駕駛之外,後座乘客也需繫安全帶,否則警方都可依法開罰。不過先前一名王姓男子開車載父親,行經國道一號北上桃園出口匝道時,卻被警方發現父親未繫安全帶,當場開出3000元罰單。事後王姓男子提出行政訴訟,指稱父親因為罹患身心恐慌症因此久繫安全帶導致身體不適,只是短暫解開就遭員警開罰,符合《行政罰法》中的緊急避難原則。對此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王姓男子敗訴,他上訴二審,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去年7月14日下午,王姓男子開車沿著國道一號北上行駛,到了50.2公里桃園路段時下匝道停等紅綠燈,沒想到這時一旁國道員警出現,上前拍打車窗,並表示後座王姓男子父親並未繫上安全帶,當場開單告發。事後新北市府交通裁決處也依法開罰3000元,王姓男子不服,向裁決處申訴不成,隨即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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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主張,69歲的父親在被開罰前一路都繫著安全帶,加上戴口罩、空間又受侷限,導致原先就患有身心恐慌症的他身心不適,因此才會在下匝道時不得已暫時鬆開安全帶。王姓男子認為,父親這種情況應符合《行政罰法》中,「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應免罰或是減輕處罰。對此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違規情況均有員警密錄器影像佐證,雖然王姓男子表示符合「緊急避難」原則,但沒辦法舉出繫安全帶會危及父親性命的證據,因此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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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王姓男子仍不服,再度上訴,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認為王姓男子還是提不出當時若父親繫上安全帶,會危及生命、身體,而符合「緊急避難」原則的證據或證據方法提供調查,另外父親的診斷證明書和長期處方箋,也是一審時就已經提出的,並非新事證。因此將王姓男子二審上訴駁回,不得抗告,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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