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吳姓女子,與屏東一名林姓女子有私人糾紛,吳女得知林女因病住院,便買了一碗熱湯假借到院探視,兩人當場在病房吵了起來,吳女不滿林女大罵他是小三,直接將手中的湯麵扔向對方,導致林女全身是麵,手部、腹部燙傷紅腫。林女提告傷害,沒想到吳女反辯稱,湯從高雄買的早就涼了,更嗆「不然我讓她潑回來」,讓法官直搖頭,依傷害罪判吳女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吳女去年3月期間,在高雄楠梓買了一包湯麵,坐火車到屏東市,再搭計程車前往屏東基督教醫院,探視住院的林姓女子,雙方疑似先前就有過節,吳女直接將手中的湯麵丟向病床上的林女,導致林女身體、手部燙傷紅腫,渾身是麵。
吳女一開始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並非故意,到了偵訊過程中改稱,是林女到處宣揚她是婚姻的小三、細姨,一氣之下,先扔麵包再丟湯麵,且該包麵在高雄買的,搭車到屏東的途中,麵會吸湯汁,早就不是熱的,如果林女有疼痛的情況,應該用手去撫摸患部,並質疑林女為何始終拿不出燙傷的診斷證明。
審理期時,吳女再度改口,坦承麵潑下去林女的手的確紅紅的,是她造成的沒錯,但傷口很小片,自己還貼了1千塊錢給林女老公,要他帶林女去看醫生,還說「啊不然我讓她潑回來」。
法官審酌相關事證,認定傷害罪屬結果論,被害人只要身體、健康受傷就能成罪,醫院的診斷證明只是其中一種證明方法,並非唯一之證據,林女未驗傷也可用其他證據證明。
另外,法官認為,吳女在此案前,有誣告、侵占、竊盜、多次詐欺等前科,素行不佳,犯後還嘴硬,多次於偵查、審理時,說出不實供述淡化自身行為,一再出言不遜,依傷害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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