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鄰居的腳踏車絆傷人,把車移到路邊,卻吃上竊盜官司,新北市一名63歲的曾姓婦人回家時,被放在一樓的老舊腳踏車撞到腳,怕別人跟他一樣受傷,就把腳踏車移到附近的路邊,潘姓車主一開始以為車子被偷報警,後來得知是鄰居所為,不願提告,但警方還是依竊盜罪將曾姓婦人送辦。
曾姓婦人:「停在那邊、停在那邊。」
指著腳踏車,再看看腳上的傷,曾姓婦人覺得好委屈,她說,當時正在搬家的鄰居,把腳踏車停在公寓一樓的樓梯間,害她被撞到,擔心別人也受傷,把車移到公寓外20公尺的牆角邊,沒想到吃上竊盜官司。曾姓婦人:「我覺得很冤枉,我就沒有偷牽啊,我是因為跌倒腳破一個洞才移車。」
更讓婦人生氣的是,車主潘姓鄰居得知來龍去脈後,已經不願提告,不索賠了,警方卻堅持要將她送辦,而且做筆錄時,員警問,是不是她「牽」的,她回答「是」,但筆錄上不是打「牽」,而是用「竊取」2個字,老婦人到了地檢署才知道,自己已經莫名認罪。曾姓婦人:「我會覺得說,他(員警)一定是想衝業績才會這樣寫。」
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長吳恭:「實際上,在法律上的用詞本來就是『竊取』,實務上,因為她講的比較簡單化,才會講『牽走』。」
最後檢方以「罪證不足」,不起訴曾姓婦人,認為警方辦案草率,法界人士也認為,員警在做筆錄時,應該更明確的用是不是你「偷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