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頂新公司董事長魏應充涉劣油案,台中高分院裁定須執行8年6月刑期,彰化檢方審酌魏應充已執行4年8月,高於假釋門檻,並繳納罰金、犯罪所得等1.7億元,不用再入監。
彰化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以及頂新公司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裁定須執行8年6月刑期,由彰化地檢署代為執行。
檢方指出,魏應充和頂新公司涉犯食安法經判處有罪確定,其中魏應充遭台中高分院裁定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為8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為10年,頂新公司罰金為新台幣1億200萬元,犯罪所得為7467萬7824元。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宇軒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說明,檢察官審酌不得易科罰金的刑期為8年6月,先前已執行4年8月高於假釋門檻,加上魏應充在獄中表現良好,符合假釋要件,因此裁定不用再入監執行。
至於得易科罰金的10年刑期部分,考量魏應充陸續就7年得易科刑期部分執行完畢,現在僅剩3年,因此准許魏應充依判決所定標準,繳納易科罰金109萬6000元。
而魏應充及頂新公司在1月16日到案後,表明願全數繳交罰金、犯罪所得等合計約1億7000多萬元,隔天也已繳納完畢,不用入監,魏應充可在家過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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