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日前遭員警認定開車滑手機,遭罰3千元,他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而法官則認為,司機的手,沒有離開方向盤,難以認定在「使用」手機,只是單純在觀看,跟放在手機置物架一樣,認定員警舉證不足,撤銷罰單!
員警:「計程車司機還在滑手機,你有沒有問題。」
當場被員警抓包開出一張3千元罰單,但司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結果因為「一個動作」大逆轉。
使用手機的定義,像是打電話傳訊息編輯文字拍照錄影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有沒有執行應用程式,要證明這點比較難,法官認為司機行為,跟放在手機置物架道理一樣,只是在觀看不是滑手機。
民眾:「拿在手上不是也一樣拿在手上嗎,跟放在方向盤好像,也還是在拿手機啊。」
民眾:「那我是不是騎車,我一樣可以這樣子看看,催油門就好啦。」
民眾:「可能就覺得方便看一下沒什麼,但真的出事了,我覺得還是應該會有那個責任在。」
員警也有提出質疑,認為只是手持放在方向盤觀看,也有行駛安全疑慮,但法官另有見解表示,若照這樣說,那其他駕駛手離開方向盤調冷氣音響或座椅,不也有礙安全嗎?因此也判定舉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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