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例大家抱怨太不公平了。為了防治COVID-19,有傳染疑慮者得隔離,接觸確診者,還有返國居檢疫者,擅離隔離處所,罰款10萬20萬起跳,確診者函送地檢署偵辦,常理推想,應該罰更重吧,彰化一個判例,確診者開貨車從鹿港,到台中烏日送貨,簡易判決拘役10天,易科罰金才1萬元,這公平嗎。
警方(2020.3):「不要,不要亂跑。」
同年3月,高雄市居家檢疫的陳姓男子,駕車北上台中,要跟友人借錢,被國道警方攔下也罰20萬元。
民眾:「應該最貴的。」
隔離者有傳染疑慮,罰款10萬20萬起跳,彰化喬友大樓防疫旅館,就是因為這樣的規定,第一時間房客沒有逃出。
喬友大樓倖存者:「不准跑出去,在房間裡面你也不知道救援甚麼時候才會到。」
常理來說,確診者帶著病毒,應該罰最重。
但是彰化鹿港50多歲的王姓男子,去年6月確診,隔離期間,開貨車到20多公里遠的台中烏日送貨。檢方起訴後,彰化地方法院判拘役10日,易科罰金1萬元。
民眾:「那不合理啦,這什麼政府,規定這樣裁罰1萬元,10天,1天1000元,1天1萬才差不多。」
大家都認為,確診者應該比有傳染疑慮者,罰得更重。但是法官認考量,他沒有前科,離開隔離處期間約為1小時32分鐘,量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算起來就是一萬。
民眾覺得不公平,不過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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