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祥犯下西門町峨眉停車場雙屍案,一審至更二審均遭判死。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今天認為,陳福祥殺死1人後,不到3分鐘再殺1人,手段殘暴,今天仍判死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新聞資料指出,合議庭認定陳福祥在殺害被害人蔡宗育後,不到3分鐘時間,即對被害人蔡鎧陽再下毒手,且手段極為殘暴,陳福祥雖然並非絕對沒有教化可能性,但考量本件案情,實在有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無從以教化可能性來迴避。
更三審指出,經逐一審酌死刑有關的一切利與不利量刑因子,經綜合評價後,認為仍應判陳福祥死刑,全案可上訴。
陳福祥今天到庭聆判,還押時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提起上訴,他沒有回答。高院更三審開庭期間,陳福祥認錯,請求法官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死者媽媽請求法官判死刑。
歷審判決指出,陳福祥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與男子蔡宗育、蔡鎧陽相約交易毒品,他於台北市峨眉停車場先後槍殺蔡宗育、蔡鎧陽。
本案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判陳福祥死刑。最高法院110年12月間認為,更二審量處死刑理由欠備,撤銷更二審判決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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