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林姓男子一家四口,前年底在愛河附近過馬路,遭酒駕闖紅燈的黃子洋衝撞,造成1死3傷,由於一審判駕駛酒駕致死罪,而非「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因此當事人提出上訴,4日二審開庭時,除了呼籲政府要加速修法,也不滿政府的酒駕罰金沒有用在被害人身上,更希望政府可以修法禁止酒駕前科參選公職。

想起車禍一年多,自己仍坐著輪椅,兩名小孩也沒有完全恢復,但肇事車主卻沒有獲得應有的判決,讓他忍不住難過哽咽。

原來110年12月底,林先生帶著太太小孩,到愛河遊玩,過馬路時遭酒駕的黃子洋,闖紅燈衝撞,釀成太太1死他跟兩名女兒3重傷的意外,但他不滿對方一審時從沒道歉,還企圖脫產,甚至最後只被依酒駕致死罪判刑7年10個月,而非他們希望的十年刑期以上的「不確定殺人故意罪」。
車禍當事人林先生:「酒駕致死就是要判殺人罪,再來你的(酒駕罰款)稅收進入國庫,專款專用,第三點,修法願要從事公職還是要選舉的人,你有酒駕前科的人,拜託,這些人千萬不能再讓他們介入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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