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警察局八德分局一名姜姓員警,2018年3月開著警車追緝可疑車輛時,途中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85巷口,不慎猛烈撞上一名25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受重傷,智力退化到只剩下六歲。楊女父母事後提出國賠,一審新北地院判警局應賠償楊女共555萬元,八德分局回應,對於結果予以尊重,但將提出上訴。
楊女父母提告主張,員警明知自己車道行駛方向是紅燈,無論是否為正當執行勤務,都應注意車前狀況,但姜警卻高速撞上綠燈的女兒,害其頭部重創、智力衰退,甚至罹患失語症,因此求償賠楊女2420萬多元,父母精神撫慰金各100萬元。不過警方則指出,姜警沿途開警示燈及警鳴器、並按汽車喇叭以提醒其他用路人,有優先路權,另外楊女已經康復出院,甚至能靈活滑手機,與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不符,應扣除楊女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220萬元及警方給付的慰問金10萬8千元。
對此法官審理後認為,員警是在執行追緝現行犯的緊急任務,但案發地點位於桃園八德與鶯歌交界處,員警應當知道該處交通環境,卻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至於楊女騎車應可聽聞警號卻未避讓,也要負起六成責任,因此判警方應賠楊女491萬餘元,並賠楊女父母各32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對此桃園八德分局副分局長梁仲銘表示,有關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分局予以尊重,不過後續將針對國賠部分提出上訴,並協助同仁聘請律師進行訴訟程序,在法庭上維護其權益;另有關員警依法查緝過程之執行職務,分局亦將全力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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