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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3年租約「2個月後才知死過人」 她拒付租金下場慘了

編輯 楊惟甯 報導
發佈時間:2022/12/17 23:44
最後更新時間:2022/12/17 23:44
簽3年租約,卻在2個月後得知屋內死過人。(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簽3年租約,卻在2個月後得知屋內死過人。(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翁姓女租客,去年5月和馮姓女房東簽訂3年租約,雙方約定每月租金4萬5000元,豈料才過了2個月,翁女就以「房東未告知該屋是凶宅」為由拒絕繳納房租,甚至拖了近一年才將鑰匙歸還,房東因此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翁女無法提供事證證明該屋是凶宅,判決她應賠償房東新台幣45萬5797元。

判決指出,翁女去年5月5日以每月4萬5千元向馮姓房東承租位於新北市的某處1樓房屋,但自7月起,便未再履約支付房租。馮女為此曾多次當面、傳訊息提醒,但翁女仍未依約給付,馮女事後寄出存證信函,翁女依然無動於衷,直到今年3月23日,才點交返還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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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定3年租約。(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馮主張,翁女占用房屋長達5個月又18天,除了期間產生的租金、水電費、管理費,又因翁女返還後未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需額外賠償違約金4萬5千元及律師費6萬元,共計59萬0797元,但扣除原先的2個月押金,還應支付50萬0797元。

 
不過翁女卻反駁,她在入住後聽聞,前一名房客因酒醉慢性病發作死亡,且問了鄰居才知道,同棟大樓還曾發生墜樓事件,因此主張2起死亡案都非自然死亡,房東卻未告知該屋是凶宅,經協商未果,雙方無法取得共識,才會自去年7月起不再給付租金。翁女另稱,雖雙方有簽訂合約,但因馮女堅持要以訴訟的方式處理,她才未將房屋恢復原狀。至於積欠的管理費和水電費,她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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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女今年3月才將房屋點交歸還。(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翁女提出的墜樓死亡案件地點並非1樓,加上她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此屋為凶宅,拒絕支付租金的說詞並不可採;而馮姓女房東要求賠償違約金部分,也與租賃契約中約定的情事不符。因此扣除違約金後,判決翁女須連帶給付45萬5797元給馮女。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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