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劉姓英文女老師,因不滿校方要求她教軍訓、健教等課程,未向學校告假就擅自曠職,遭到學校解雇。劉女事後不滿,怒告學校求償330萬,並打電話到總統府陳情,卻未得到滿意的答覆,一併向總統府、學校教評會、2任校長、雲林縣府教育處等單位求償12.2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索償無據,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劉女原先在雲林一間國中任教,但她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學期結束都未到校上班,也沒有請假。雖她事後曾返校辦理留職停薪至2018年4月30日,但隔年5月1日復職後又連續曠職,校方多次聯繫並發送通知函,劉女仍無動於衷,最後學校依法組成調查小組,決議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為事由解雇劉女。
但劉女辯稱,她是專任英文,校方卻要求她教授藝術與人文、軍訓、健教等課程,不符合她的專業,且已違反教師聘約之約定,而她也是因為無法接受這樣的安排才會「被迫無法授課」,依兩造間之教師聘約、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要求校方依照每月薪資、學術加給、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等,賠償她330萬。
此外,劉女也提出,她事後曾致電總統府和雲林縣府教育局陳情,卻得到「尊重校方決定」的回應,認為權利遭漠視,因此向總統府求償12億元,另向學校教評會及2任校長分別求償150萬、1200萬和500萬元。她也提出,在向教育處借調期間也從事非專業項目,再向教育處請求借調期間薪水,共計求償12.2億餘元。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任教期間曠職屬實,學校依曠職扣薪、解聘,皆依法定程序執行,劉女也不符合發放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的資格,認為劉女求償無據,駁回她全部請求,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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