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案,釀成15死484人輕重傷的悲劇。當時有一名年僅19歲的王姓女子,全身受到69%燒燙傷,造成手指腳指疤痕攣縮。王女與父母向八仙樂園、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瑞博等公司求償,一審雖然判賠732萬多元,但法院認定八仙公司無責,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今(6)日改認定八仙公司有責,須連帶賠償563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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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粉塵爆炸案一案,事發在2015年6月27日晚間8時許,由「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與「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所舉辦的「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在八仙樂園抽乾水的游泳池內舉辦,當時彩粉噴向舞台射燈,被高溫燈泡引燃,工作人員又拿起二氧化碳滅火器試圖滅火,結果噴射氣流又揚起大量彩粉,瞬間便變成火海,延燒時常40秒,一共造成15人死亡、484人燒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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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八仙公司為了宣傳彩色派對,還推出午后優惠票、住房優惠並開放停車場、延長餐飲商店營業時間,是結合彩色派對所銷售的組合商品,並非「單純出租場地」,所以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3項規定,與主辦活動的玩色、瑞博公司負賠償責任,包含50萬元懲罰性賠償,合計563萬106元。至於噴灑色粉的工作人員對於塵爆無法預見,而傷害事故發生與場地本身或使用方式無關,所以當時擔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均不負賠償責任。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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