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一名林姓男子,因在1998年得知林姓女友是劈腿慣犯,選擇與對方分手,然而林女卻在2001年告知林男,自己在分手前就已懷了他的孩子,且現在已經3歲,2人也在事後復合、步入禮堂。豈料林男在2020年時才發現,孩子並非他親生,故氣得向林女提告求償50萬元。不過高雄地院簡易庭認為,由於此案已超過民法2年請求時效,故判處林男敗訴。
根據判決書,林男在1998年懷疑林女疑似劈腿故選擇分手,但林女卻在隔年產下1女,並於2001年偶遇後告訴林男,自己在分手前其實已懷有身孕,且女兒的親生父親就是林男。為了負起責任,林男決定與林女復合並在同年7月結婚,無奈2人仍在5年後因感情生變而離婚。
林男在離婚後依然持續付給林女贍養費,但隨著女兒越來越大,林男突然發現女兒與他實在長得不像,心存懷疑的他追問林女後,也始終沒能得到回應,便在2020年4月進行相驗,這才發現女兒並非他親生,讓他氣得提出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訴訟,最終於2021年3月8日勝訴。
林男認為自己白養4年的女兒,故又在2022年向林女提告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但高雄地院簡易庭在審理此案時認為,林男早在2020年就已確認女兒非親生,因此已經超過了民法2年請求權時效,故判處林男敗訴,而林女也不用賠償這筆費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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