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傳出在幾年前被某媒體高層邵維強吸收,以每個月4萬元的對價,宣示為中共效力,向德恩更穿上軍服簽下「投降書」,承諾共軍犯台會消極不抵抗,違背軍人忠誠之義務。全案經高雄地檢署調查偵結,向德恩被依《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邵維強則由福建金門地檢署起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邵維強也曾是軍官,退伍後在中視擔任金門縣地方記者、開旅行社,而向德恩因前妻在邵維強的旅行社工作,雙方進而認識,但邵維強早在民國90幾年,就遭共軍吸收,為共軍引介現役我國軍人。邵維強107年因離婚情緒低落,萌生退伍之意,邵維強假借關心,要他先別退伍,自己還可透過人脈協助升遷,向德恩答應,收受邵維強每個月4萬元的「內應費」。
向德恩於108年被邵維強吸收後,也常常接受邵維強的贈禮與飯局,同年10月,向德恩於餐敘後,應邵維強的邀請返回其下榻飯店內,邵以「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早一點與讓習大大(指習近平)那邊認同」、「你有什麼困難,有什麼想法,都可以告訴我,工作上、財務上等等,他們都安排好了」等話利誘向德恩替中共效力,於戰爭發生時作為內應或消極不為抵抗。
向德恩不僅答應,還應邵維強要求,簽署寫著「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的誓約書,邵維強拍下他宣誓的影音,回傳給中共相關單位,也請款到每個月4萬元的內應費。
向德恩更在109年1月中,到邵維強開在金門的旅行社內,再應邵維強之要求,簽署「旦兩岸發生戰爭,本人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自己能力為祖國效力,完成和平統一的光榮使命」的誓約書,還穿軍服、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明確允諾開戰效忠中共。簽完後,邵維強隨即以給與向德恩前妻的工作補助金名義,交付4萬元現金給向德恩。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今年9月26日上午,持高雄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向德恩位在高雄楠梓的住處搜索,並扣得共軍贈與的「長白山印章禮盒1組」,並到向德恩現職的陸軍部訓部帶回相關資料。檢方統計,向德恩至少收受56萬的內應費,不過他遭逮稱,只收到12萬,至於有無繳交機密文件給中共,檢調單位還要進一步調查。
檢方怒斥向德恩,現為國軍高階軍官,應較一般人更知悉效忠國家之重要性,竟貪圖私利及升遷仕途,罔顧國家栽培及照顧,更簽誓約書宣誓效忠,危害國家安全,衡酌近年中共對我軍事威脅越強硬,間諜活動滲透更甚以往,若不嚴懲軍人背叛國家行為難以達嚇阻效果,依照《貪汙治罪條例》向法院求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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