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下國內多起重大刑案的「惡龍」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這17年來他18度申請假釋皆遭法務部矯正署駁回,這個月5日張錫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今(19)日上午審查結果出爐,台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其請求。
張錫銘多年前犯下持槍擄人,甚至與持衝鋒槍與警方駁火,最後因中彈落網,2007年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張錫銘入獄17年來18度申請假釋都被駁回,但其他同刑度的受刑人都已獲得假釋,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法務部依法行政,張錫銘也獲得親自出庭的機會。
今日上午判決出爐,張錫銘行政訴訟敗訴,台南地院指出,張錫銘主張,假審會認為其有悔悟,通過決議報請矯正署審核,張錫銘也沒違反假釋審查條件,沒特殊原因下,假釋案卻遭否准,質疑矯正署有濫權、違法以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沒有法律可預期性。
張錫銘也稱,國家應該協助且有義務促成受刑人與被害人、被害家屬和解,而不是責怪受刑人不與被害人和解,並指出,應是「受刑人經過國家促成卻不願和解的狀況下,才有所謂犯後態度不佳的問題」,然而,矯正署卻以張錫銘犯下的罪刑無法更動、改變的行為結果來評價,並全盤否定其於獄當中的表現。另外,當年與張錫銘的同夥也都沒和被害人和解,卻都獲得假釋,矯正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平等原則。
台南地方法院審酌,假釋與否必須衡量多重要件,矯正署依法裁量、判斷,如果沒有違法的情事,都屬合法,行政法院也無法取代矯正署,認為其有一定的裁量標準。法院也認為,矯正署稱對張錫銘所犯下的重大罪刑,以及沒有和解紀錄,犯後態度不佳的狀況並非沒有依據。
法院也認為,雖然張錫銘主張在監表現良好,多次被表揚,且累進分數已達到假是級別一級之標準,但這也不是矯正署判斷張錫銘有無悔意的唯一標準。而張錫銘曾指,假審會曾做出他有悔意的決議,仍未通過假釋案,這純屬張自我期望,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另外,張錫銘主張「在獄中無法與被害人和解」之部分,法院則以地檢署今年3月的書函指出,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才符合開案條件,張錫銘可積極與被害人連繫,請被害人主動發起,促使地檢署開案,且被害人與家屬可能不願再次喚起昔日傷痛,國家更不宜主動介入,張錫銘稱國家有義務幫忙和解,是自身的重大誤解。
綜合多個原因,台南地院認定,原處份無違誤,張錫銘請求撤銷「假釋駁回」處份及複審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張錫銘自稱其於獄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並非這件訴訟標的,張應依法循其他申訴管道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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