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31歲曾姓男子日前在夜店飲酒狂歡後,以為騎乘電動滑板車可以規避警方盤查,豈料,返家途中行經信義區松壽路、松智路口時遭到員警攔下,經測得酒測值高達0.92,當場被警方逮捕送辦。經查曾男先前也曾酒駕被逮,如今又酒駕上路,台北地院審理後,今日依照公共危險罪判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今(111)年7月14日清晨5時許,曾男在台北市的夜店喝完啤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中途被警方攔下盤查,由於曾男滿身酒氣、滿臉通紅,警方現場實施酒測,經檢測後酒測值高達0.92,當場依公共危險罪嫌將曾男上銬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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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審理後認為,滑板車雖然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但該輛滑板車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若發生交通事故也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因此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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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酌,曾男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不僅罔顧公眾安全,且多年前曾多次酒駕被捕,遭判刑有期徒刑3月以及4月確定,但曾男卻不知悔改,因此今日依照公共危險罪嫌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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