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騎士8年前行經台北愛國西路、重慶南路口時,因水溝蓋與路面有高低落差摔車成植物人,賴男及家屬提告國賠,一審判決獲賠622萬多元。二審今天改判獲賠904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姓男騎士民國103年4月11日中午12時許,騎乘機車沿台北市愛國西路慢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重慶南路交岔路口的分隔島右側內側車道時,因路面、水溝蓋間有高低落差,造成賴男摔車受傷,傷勢嚴重而呈現植物人狀態。
賴男及家屬提起國賠訴訟,請求台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賠償,一審勝訴獲判賠新台幣622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為,事故是因路面凹陷的突發路況,導致賴男未及注意打滑倒地所致,新工處未盡水溝蓋的維護及管理義務,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須賠償看護費用、已支出及將來預計支出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合議庭指出,賴男就事故的發生,應負40%的過失責任比例,新工處應負60%責任比例,經計算後,判新工處賠償賴男739萬6366元,賴男的3名家屬各45萬元,另1名家屬30萬元,總計904萬6366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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