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瑞豐夜市孟姓管理公司負責人租地分租攤商,但假借地主之名向「阿東烤肉」誆稱繳180萬元權利金可續租至結束營業,遭判1年4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依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孟男出庭時辯稱自己連攤位有幾格、位置都不清楚,遑論叫林男、呂男2人去要權利金。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孟男縱使有收取所謂的「權利金」,也不算施用詐術,且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有跟林男、呂男共謀「假借地主名義」,據此依詐欺罪撤銷改判孟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有前科的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孟男自民國99年起向郭姓地主承租瑞豐夜市部分土地,再轉租給「阿東烤肉」張姓攤商,但孟男卻假冒地主向攤商收取權利金以換取續租權利。
判決指出,孟男租下瑞豐夜市面積98平方公尺土地,並進而劃分成10個攤位出租,僱用林男、呂男負責管理攤位及收租。其中,「阿東烤肉」攤商張姓男子以每天新台幣1000元租金租下其中1個攤位。
不過,孟男明知與地主租約期限僅至民國107年底,106年1月仍唆使林男、呂男向張姓攤商父親誆稱,地主表示若要續租攤位就要繳交180萬元權利金,繳完就能持續設攤到「夜市收起來!」
由於張男無力支付龐大權利金,期間還委託某名高雄市議員協調降價,但仍遭拒絕;直到事後向郭姓地主確認,才知道遭詐騙報警。橋頭地檢署偵結後,依詐欺罪將3人起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孟男身為瑞豐公司負責人,卻用不實話術牟取金錢,還以電話指揮呂姓男子、林姓男子分工合作詐財,依詐欺未遂罪判處孟男1年4月徒刑,共犯呂男、林男在一審時,橋頭地方法院各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2人未上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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