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小1名女老師,去(2021)年因學生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明知其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問題,仍處罰他寫課文,又要該生走1到5樓樓梯10趟;學生家長求償20萬提國賠。士林地院審結,認定該名女老師所為已構成不當管教,判學校國賠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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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認定,老師不法侵害該生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造成其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因此該生及其父母依《國家賠償法》第10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女師請賠償歷經數月仍協商未果,父母不得已依國家賠償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向學校求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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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經查,導師未慮及以此方式處罰該生前,應該先以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以避免往後學生忘記測量體溫或攜帶作業,逕行以此方式處罰學生,導致該生未能在課堂與課堂中間下課時間,前往廁所、或飲水或自由走動、舒展身體,精神獲得足夠休息時間。
且該師領有專業證照的教師,當學生提議用走樓梯代替罰抄,按理應發覺該方式並不適當,因此導師也不能就此免除責任。對此,簡易庭法官認定,該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走樓梯已構成不當管教,且造成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認校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3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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