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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沒蓋害骨折!鎮公所喊冤:被偷走 法院仍判賠31萬

記者 林炫均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9/11 14:56
水溝沒蓋害骨折,東港鎮公所喊冤是被偷的。(圖/TVBS)
水溝沒蓋害骨折,東港鎮公所喊冤是被偷的。(圖/TVBS)

屏東東港一名蔡姓男子,去年凌晨步行打算上朋友停在路邊的轎車,沒想到車邊水溝竟沒加蓋,導致他右腳踩空,左腳趾骨折,2個月無法工作,蔡男氣得向東港鎮公所申請國賠,但鎮公所喊冤,說該路段本來有加蓋,因為水溝蓋失竊,無人通報,且蔡男上下車本該注意,更指蔡右腳踩空卻是左腳受傷,無法證實兩者有關連。不過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鎮公所的確有管疏失,判賠31萬元。
 

公所稱水溝蓋失竊。(示意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

 
判決書指出,蔡男去年3月7日凌晨2點多,為了搭乘陳姓友人停在路邊的車輛,因事發路水溝沒加蓋,右腳踩空受傷,蔡男左腳第2腳趾因此骨折,即使動手術復原,仍有後遺症,蔡男直指,因受傷一事,需請全日看護2個月,還得由母親幫忙照顧,2個月無法工作,損失薪水10萬元,並說到,該處查草叢生、路燈昏暗,水溝還沒加蓋,認為東港鎮公所明顯有管理疏失。
 
蔡男腳趾骨折。(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不過東港鎮公所則認為,本來有水溝蓋,但在蔡男受傷前,並未接到任何民眾、里長反映,推斷該水溝蓋應該是失竊不久,且該處雜草蔓延,如果沒有人在第一時間通報,很難察覺,無法證明他們有管理上疏失。公所也指出,上下車本來就有注意地形之義務,蔡男未避開危險因素以致受傷,自己本身也有過失,再加上蔡男凌晨受傷,卻拖到中午就醫,再加上踩空的是右腳,受傷的是右腳,難認定兩這有關連。
 
公所認為上下車本該就有注意路況之義務。(圖/TVBS)

 
不過法官認為,蔡男並未在當下就醫,是因為沒有感到極度疼痛,且依蔡男為37歲之壯年人而言,若不是特別感到不適,未當下就醫極有可能,加上半天的時間不算拖太久。法官也認同,水溝蓋為公共設施,依《公路法》及《屏東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該路段水溝蓋的確屬東港鎮公所管理,本來就有巡視之必要,但公所卻提不出相關巡查紀錄,也未能舉證水溝蓋遭竊,最終判處公所須賠償蔡男31萬4017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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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東港#鎮公所#水溝蓋#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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