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有違失,罰俸1年。職務法庭二審今天開庭,石木欽請假未到,合議庭諭知將於9月2日下午3時宣判。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監察院、石木欽均不服,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今年6月間召開準備程序庭,但石木欽請病假未到庭,職務法庭今天再度開庭,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律師廖方萱向合議庭請假,指出石木欽因家中有事無法到庭。
監察院認為,石木欽以家中有事請假並非正當理由,如果合議庭允許,恐怕其他被付懲戒人跟進。合議庭評議後,決定在石木欽在委任代理人的情況下,繼續言詞辯論程序。
石木欽在最後陳述指出,第一審判決認定他介紹兒子買股票有違失,但經過7年多後,兒子處分自己所有的股票,與他無任何關係,不僅行為人不同,行為態樣也不同,完全是不同的行為。一審是先射箭再劃靶,找理由懲戒處罰他,判決違反常理,令人難以接受。
石木欽表示,他一身清白,為司法奉獻心力,為推廣司法電腦化業務,離鄉背井,單獨一人在台北奮鬥10年,待完成推廣至全台灣法院後,請調至最高法院,回歸審判實務,不求一官半職,只為實現自己開發司法業務電腦化之理念。他常捫心自問,究竟得罪了誰,才被踐踏至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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