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曾姓保母於107年間照顧一名年僅1歲的女童時,疑情緒失控,持硬物敲擊女童頭部並將女童猛力搖晃,事後不送醫導致女童死亡。最高法院今天判曾女9年6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曾女領有合格的保母技術士證,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起,在台中市租屋處接受邱姓夫婦委託照顧年約1歲的女童。同年12月28日上午,曾女疑因一時情緒控管未佳,2度持硬物敲擊女童頭部,並對女童重覆劇烈搖晃。
判決表示,女童遭虐後出現嘔吐、無法控制的哭泣及難以被安撫等症狀,隨後陷入昏迷。曾女因害怕虐童行為曝露,沒有及時將女童送醫,也未通知邱姓夫婦。
直到當天下午3時37分左右,曾女看到女童呼吸緩慢、嘴唇發紺,才不得不以電話通知邱姓夫婦,經邱男開車將女童送醫急救,仍於108年1月21日晚間因頭部外傷致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其後續併發症而死亡。
曾女於偵審時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女童傷勢不是她造成的,也不知道女童如何受傷,但法官根據相關證人證詞及法醫鑑定報告等,認定曾女持硬物敲撞被害人頭部,並施以猛烈的劇烈搖晃所致,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
曾女及檢方均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曾女以殘忍方式傷害女童,恐行為曝露未及時送醫造成女童死亡,造成家屬承受難以抹滅的傷痛,迄今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也未獲原諒,改判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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