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13年定讞,逃亡多年後返台投案入獄。高院今天針對羅明村另外涉及的期約賄賂案做出更三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羅明村曾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被控於民國86年間收受新台幣50萬元賄賂,協助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嫌犯,更二審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羅明村不服收賄案判決,98年間逃亡,律師團先後為他遞出超過50次的非常上訴聲請。
羅明村藏匿越南10餘年,109年主動返台投案入監;高院更三審則針對羅明村另外涉及的期約賄賂案繼續審理,今天上午宣判,人在宜蘭監獄的羅明村透過視訊聆聽判決結果。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羅明村擔任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期間,於民國86年間負責在林口某茶行前發生的槍擊案,鎖定李姓、王姓男子等人涉案。
更三審認定,李、王為逃避罪責,透過中間人介紹,覓得陳姓男子頂罪;李、王透過廖男安排與羅明村及槍擊案被害人會面,與羅明村達成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的期約合意,換取羅明村不再追查李、王涉案,並配合陳男出面頂替事宜。
更三審指出,陳男隨後果然遭警逮捕,最後被判刑入獄,但不滿李男始終未依約給付100萬元,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並聲請再審,經再審判決無罪確定,本案因而曝光。
更三審認為,羅明村否認犯行,但李男、陳男、廖男等人指證歷歷,佐以卷內相關書證、物證,足以認定羅明村有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行為。
更三審審酌,羅明村因另案判決藏匿海外,因此本案訴訟程序的延滯與羅明村逃避審判有關,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輕其刑要件。
更三審指出,羅明村為有調查職務的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應加重其刑,一審判決未依規定加重而判刑10年,不符法律規定,因此撤銷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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