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化工系澳門僑生陳皓揚冷血虐殺2貓一事,在當年轟動社會。陳男在2016年因違反《動保法》被法院判刑10個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35萬元,同時也被就讀的台灣大學化工系退學,但他認為自己學分已修畢,應給予畢業資格,不服遭退學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更一審判陳男敗訴;陳男不服再提上訴,最終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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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陳皓揚徒手勒斃街貓「大橘子」,隔年8月再度虐殺餐廳的店貓「斑斑」,冷血狠心的行徑引發公憤。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當時判他10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定讞;台大更因此做出退學處分,陳皓揚成為台大首位達畢業門檻卻被退學的學生。
對此,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過一審、更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皆判陳男敗訴;陳男再提上訴,認為他的學分已修完畢,符合畢業資格,且台大已無權限對他懲處。台大則主張,陳男在決議懲處時尚未離校,仍有在校生身分,並享有在校生權益。
依司法院釋字第380號、第540號、第684號解釋,大學生的學習自由,為大學自治範圍內,受憲法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陳男曾2度申請延畢,即便已修完應修學分,因申請延畢獲准,與台大的關係仍存在。
北高行認定,陳男於校方懲處時,仍為在學學生,因此勒令退學懲處並未違反平等、比例原則,最高行認為,無事實認定錯誤、判斷恣意或裁量逾越、濫用等情事,最終駁回陳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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