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孫鵬與狄鶯的兒子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留學時因持有手槍被捕,在美服刑238日後遭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依非法製造手槍未遂等罪將孫安佐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台灣沒有審判權,判決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僅5月一次開庭後,同樣也認為台灣並無審判決,於這個月15日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台美刑事法律體系、立法技術不同,二者未必有直接相互對應的法律規定及概念。而孫安佐將合法購買的「Polymer80」廠牌80%下槍身加工,雖然在台灣屬於「製造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在美國顯然是屬於不罰的行為,否則就會產生消費者合法購買「Polymer80」公司出廠80%下槍身,該公司也提供加工手冊,但民眾卻不能實際從事任何加工行為的荒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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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為,孫安佐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犯行」,在美國聯邦法典及賓州法律的處罰要件,皆屬於「不罰」的行為,因此他適用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即「無我國刑法適用」,也就是說台灣並沒有審判權,而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指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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