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間運輸公司,旗下一輛曳引車,去年九月份,在沿山公路一公里處,短短15天,就被測速照相機拍了38張罰單,業者認為沒有在取締測速器前300公尺清楚警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這處測速照相,經主管單位決議設置,並無違反規定,運輸公司敗訴,但全案可上訴。
其他挨罰司機柯先生:「是為了安全,還是為了取締,為了業績,這很大的爭議在這裡。」
同公司的司機柯先生,氣憤不已,他自己一天內就被開了兩張,還有同事在15天內,被開了38張,比他還要誇張。
司機被開出38張罰單的地點,就在屏東高樹,沿山公路約一公里處,可以看到車輛一到現場,都會減速通過,雖然現場140公尺外,有設立限速50以及拍照的警告標示,但司機說距離根本不夠。
其他挨罰司機柯先生:「車子到那邊看到(時速)50,你看到再反應,已經被拍照了。」
根據道交條例,超速取締只要超過六公里,或間隔六分鐘,以及下個路口就能連續告發,因此柯先生的同事38張罰單,就要將近七萬元,等於當月做百工。
其他挨罰司機柯先生:「有很多人被開單,就是很冤枉啊,(時速)61、62正常的速度。」
附近民眾:「彎過來這一線都是直線,開車大家都開超狠的。」
警方表示,由於以往經常有很多車輛在現場競速,才會在去年加裝超速拍照,但為了河川疏濬,經常往返的曳引車,還是覺得警告標示距離太短,將會尋求其他救濟管道,來爭取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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