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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警員詐嫌犯20萬元認罪和解 二審判緩刑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6/22 13:52
最後更新時間:2022/06/22 13:52
警員詐嫌犯20萬元判緩刑。(圖/TVBS)
警員詐嫌犯20萬元判緩刑。(圖/TVBS)

台北市內湖分局偵查隊胡姓偵查佐因辦案結識林姓嫌犯,得知林姓嫌犯不想被觀察勒戒,謊稱可幫忙處理,詐得20萬元。二審考量胡男認罪還錢且和解,今改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胡姓偵查佐偵辦販毒案,透過監聽得知林姓嫌犯曾購買毒品施用,民國109年7月間實施搜索後,將林姓嫌犯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

 

林姓嫌犯去年初收到觀察勒戒通知,即透過LINE聯繫胡姓偵查佐,探詢是否可以不要觀察勒戒、罰錢即可;胡姓偵查佐佯稱可幫忙處理,於新北市三峽區與林姓嫌犯見面並收下新台幣20萬元現金。

胡姓偵查佐為取信林姓嫌犯,事後不斷佯稱事情辦好了、給上頭5萬元;但林姓嫌犯仍於去年3月間遭警逮捕執行觀察勒戒,4月間勒戒完畢後始終無法找到胡姓偵查佐才知受騙。

檢方起訴胡男後,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6月,褫奪公權2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緩刑5年,須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可上訴。
 

二審指出,審酌胡男於行為時為29歲,且從警近10年,本應知悉其職司協助偵查犯罪,應以廉潔公正為第一要務,卻僅因家中經濟壓力龐大,即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害,也損及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形象。

二審考量,胡男犯後已坦承犯行,除自動繳回犯罪所得 20萬元外,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共返還被害人21萬 5000元,用以彌補被害人損害,也獲得諒解,被害人 表示同意給予緩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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