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助理費333萬餘元,一審士院考量他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等情狀,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士檢研議後決定不上訴,潘懷宗可望緩刑確定。
士林地方檢察署今天證實,上訴期限已屆滿,檢方考量潘懷宗認罪,且法院量刑、宣告褫奪公權與緩刑的附帶條件均妥適,因此決定不上訴。
潘懷宗的辯護人魏憶龍則表示,原則上也不會上訴,希望本案盡快終結。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潘懷宗考量市議會編列市議員每月2萬元的為民服務費,不足以支應服務處開銷及服務選民花費,為節省個人支出,自民國95年起,授意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尋人頭擔任公費助理。
陳玉臺指示胞姊、外甥及2名自家公司員工提供銀行帳戶,並聘用4人為公費助理詐取補助費,支付服務處租金、水電或購買贊助里民活動禮品;總計潘懷宗在台北市議會第10、11、12、13屆市議員任期內,詐領助理費共333萬5835元,構成4次犯行。
潘懷宗等6人均認罪,士院考量潘懷宗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潘懷宗挪用補助費多用於服務處與選民服務,極少數用於個人公關,與單純飽足私囊的情形不同。
士院參酌本案情節及潘懷宗的年齡與罹患惡性腫瘤等身體狀況,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6月間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須在緩刑確定之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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