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兼新黨秘書長潘懷宗,去年被檢方查出長達12年委由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來4名親戚掛名助理,向議會詐領333萬餘元助理費,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財等罪起訴。案件審理期間,潘懷宗因感到「身心俱疲」,到醫院檢查發現罹患攝護腺癌,他更自爆「化學去勢」。士林地院今(15)日依4個利用職務詐欺取財罪,各判潘懷宗1年11月徒刑,合併執行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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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懷宗從2002年12月開始,一直擔任北市議會第9屆至第13屆市議員至今;而陳玉臺在這段期間則是擔任他的辦公室主任,負責統籌潘懷宗議員服務處暨研究室之帳務,包括公費助理人員聘用、申報、薪資發放及選民服務等所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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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懷宗向北市議會詐取以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高達333萬5835元,幾乎都用於支付潘懷宗服務處相關租金、水電及其他雜支費用,或用於購買禮品致贈特定人士及贊助年節禮品、禮盒給北市士林區及北投區里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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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潘懷宗等人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而被告陳春梅、陳健銓、李闓宏、沈博緯4人充當人頭助理,雖無實際所得,但也都自白犯罪,與規定相符,均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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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今依4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取財罪各判潘懷宗1年11月徒刑,合併執行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至於陳玉臺,也被依4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財罪,各處1年10月徒刑、合併執行2年、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35萬元;陳春梅、陳健詮則判2年、緩刑3年,應分別支付公庫15萬元、5萬元;另外2名人頭員工李闓宏、沈博緯則各判刑1年9月,均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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