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余姓婦人,平時都獨自騎車到托嬰中心接送1歲女兒,沒想到從去年12月到今年1月,陸續被民眾檢舉違停紅線,遭警方開出四張罰單。余姓婦人不滿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也在審理後認為,情節輕微、且未妨害交通,因此裁定撤銷裁罰。
去年12月13日、22日,以及今年1月3日、7日共四天,余姓婦人將機車停在台北市某處托嬰中心外的紅線上,為接送1歲女兒,卻遭民眾拍照檢舉,警方開出四張共2400元罰單。余姓婦人不服委託親友,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請裁決,但仍遭認定是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因此駁回,余姓婦人不滿,才會進一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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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姓婦人主張,雖然機車違規停在紅線上,但是為了接送1歲女兒,且她將車緊靠路邊停放,並不影響交通,請求撤銷處分。法院在審理時確認當時影像,認為余姓婦人確實在禁止停車的地方違規停車,雖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臨停3分鐘不受限制,但余姓婦人當時並未在車上或車旁,並非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不屬於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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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事後再檢視發現,余姓婦人這四次違規,確實都是為了接送在托嬰中心的1歲女兒,加上她停車時,都有將車輛靠邊停、預留空間,未阻礙人車通行。因此法官審理後認為,情節輕微、未嚴重危害交通秩序,符合免予舉發規定,因此撤銷處分,4張罰單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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