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1日《跟蹤騷擾防制法》新制上路,明確定義出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盯梢、要求約會等,以往犯案者可能因未釀成危害而逃過制裁,但現在已都納入規範,若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最重可處五年徒刑。對此,新北市婦幼警察隊特別提醒民眾,如果遇到跟騷行為,第一時間要打電話報警,接著在能力範圍許可下,拍下照片或影像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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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婦幼警察隊隊長林子翔表示,「典型跟騷案」多數犯嫌因愛慕被害人,儘管多次追求被拒,仍「不死心」跟蹤、尾隨,且還反覆持續類似行為。林子翔說明,這類行為已符合跟騷法要件中的「反覆持續、違反意願、性與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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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新法上路後,如果警方獲報到場發現犯嫌的跟騷行為持續進行中,會依現行犯逮捕,要是犯嫌有使用凶器或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觸犯加重跟騷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警方在移送時也會建請檢察官聲押,也可對犯嫌開立書面告誡書,未來兩年內若再有跟騷行為,被害人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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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翔特別呼籲民眾,如果遇到跟騷行為,記得要立刻報警並在能力範圍許可下,還是能做適度的蒐證,例如用手機拍攝或錄下對方的不當舉動或聲音,或是把傳送的不雅訊息截圖保存下來,交給警方偵辦。而法院核發保護令可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如果行為人違背保護令上的要求,還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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