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台中8名男子吃宵夜時,和鄰桌客人起衝突,持椅子、酒瓶,甚至還拿刀捅被害人,當時逮到4名涉嫌男子,被依妨害秩序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卻判決4人無罪,理由是4人當時聚集是為了吃飯,並非為了鬥毆,而且集會是人民權利,所以不構成「聚眾」要件,判決無罪,台中高分檢不服判決,認為刑法在前年已經修法,認為法官未參考最新判例,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20年5/24日凌晨,10幾人手拿球棒,在派出所前馬路,朝警方叫囂作勢攻擊,甚至還有人拿開山刀,跑給員警追,最終還逼得警方對空鳴兩槍,一群人落荒而逃,最後只逮到4人,而這群人馬在警局鬧事前,還先在一家炭烤啤酒屋,持椅子酒瓶甚至拿刀砍鄰桌客人,鬧事的人被帶回警局,嫌犯家屬才撂人來派出所亂,被依妨害秩序罪移送,但經過2年訴訟4人卻被判無罪,被害人原本也有提出傷害告訴,卻在法院審理前撤回。
而一、二審法官審理時,認為妨害秩序罪,是「為了鬥毆等強暴脅迫而聚集」,但當時在碳烤啤酒屋8人「聚集」是為了吃飯,集會又是人民基本權利,認定4人不構成「聚眾」要件,一、二審法官都判無罪,台中高分檢,以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我們很遺憾這個案件,一、二審的法官他並沒有去,參酌最高法院,這個最新兩件維持修法的,立法意旨的判決類似這種案例,如果當他確定造成社會秩序,相當大的危害。」
高分檢補充,刑法149、150條,在109年1/17就已經修法生效,認為法院判決不符合修正的立法意旨,加上8人犯行兇殘又囂張,嚴重危害社會安寧,過去也有相關鬥毆判決成立。
前年1/18日在台北士林,一間撞球場,兩派人馬因為使用廁所的問題,發生口角還動刀拿撞球桿互毆,修法後主嫌最重5年刑責,三人以上的打架案件,在場助陣的人,也有一年以下的刑責,另外在台中去年1月,一名蕭姓男子在經貿二路,因為談判不成臨時起意,拿球棒圍毆打傷被害人,還破壞對方轎車,案件最終主嫌蕭姓男子,和共犯都被判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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