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台中8名男子吃宵夜時,和鄰桌客人起衝突,持椅子、酒瓶,甚至還拿刀捅被害人,當時逮到4名涉嫌男子,被依妨害秩序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卻判決4人無罪,理由是4人當時聚集是為了吃飯,並非為了鬥毆,而且集會是人民權利,所以不構成「聚眾」要件,判決無罪,台中高分檢不服判決,認為刑法在前年已經修法,認為法官未參考最新判例,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20年5/24日凌晨,10幾人手拿球棒,在派出所前馬路,朝警方叫囂作勢攻擊,甚至還有人拿開山刀,跑給員警追,最終還逼得警方對空鳴兩槍,一群人落荒而逃,最後只逮到4人,而這群人馬在警局鬧事前,還先在一家炭烤啤酒屋,持椅子酒瓶甚至拿刀砍鄰桌客人,鬧事的人被帶回警局,嫌犯家屬才撂人來派出所亂,被依妨害秩序罪移送,但經過2年訴訟4人卻被判無罪,被害人原本也有提出傷害告訴,卻在法院審理前撤回。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我們很遺憾這個案件,一、二審的法官他並沒有去,參酌最高法院,這個最新兩件維持修法的,立法意旨的判決類似這種案例,如果當他確定造成社會秩序,相當大的危害。」

高分檢補充,刑法149、150條,在109年1/17就已經修法生效,認為法院判決不符合修正的立法意旨,加上8人犯行兇殘又囂張,嚴重危害社會安寧,過去也有相關鬥毆判決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