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涉紅火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辜仲諒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辜仲諒被控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0億餘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起訴辜仲諒等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
高院更二審認為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去年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高檢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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