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鼎山派出所一名董姓警員,去年5月11日於大順、民族路口值勤時,突然遭洪姓嫌犯持榔頭重擊後腦勺,洪嫌當下酒駕逃回家中的地下室躲藏,被逮後供稱「當時想打死員警再拔槍自戕」,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但洪嫌事後改口,因喝醉胡言亂語,沒有要殺人意思,高雄高分院依照相關事證、說詞,將其改判妨害公務罪,判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整起案情,去年5月11日傍晚6點多,董姓員警站在分隔島操控號誌,身穿黑衣的洪嫌直直他走去,突然拿起手上榔頭襲擊員警的後腦,董員整個人向前傾跌落分隔島,洪嫌又再度撿起榔頭朝警逼近,將榔頭扔向董員後轉頭狂奔,所幸董員即時閃躲,撿起榔頭起身,騎車沿著民族一路追趕洪嫌,仍讓對方逃跑。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認為洪嫌手持榔頭有優勢,若真的想殺警,應該會繼續攻擊,他卻選擇丟擲榔頭、逃離現場,判定他主動停手;再者,攻擊過程中並未說出要置員警於死的話語,難以認定有殺人之犯意,改依妨害公務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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