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監獄黃姓前管理員受洪姓受刑人母親委託,11度夾帶香菸、茶葉入監給洪男;更一審依圖利罪判處黃男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高雄地檢署起訴指出,黃男於民國104、105年間擔任高雄監獄管理員,與洪姓受刑人在獄中相識而互有往來;黃男涉嫌受洪母請託,以洪母提供的現金購買茶葉、香菸、口香糖等物品,11度夾帶入監給洪男,涉犯圖利等罪。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黃男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監獄行刑法等法規已規定送與受刑人的飲食應登記,且香菸不得自行攜入或由外界送入,黃男已違背法令,構成圖利罪,改判刑6年。
黃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也認定黃男構成圖利罪,但審酌黃男每次圖利洪男的物品價值都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依法予以減輕其刑。
更一審考量黃男損及公務機關聲譽,影響監所管理及秩序,但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夾帶物品價值非鉅,所生危害遠不及夾帶毒品等違禁物,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黃男上訴,全案定讞。
另一方面,與黃男同案遭起訴的前雄監徐姓主任管理員被控收受洪姓受刑人母親的茶葉賄賂,又夾帶牛肉給洪男,二審依收賄、圖利等罪判刑7年6月;徐男在案件上訴後死亡,更一審改判公訴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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