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張瑋父子涉政治獻金法案,其中張安樂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獲判無罪,涉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張瑋被控違反銀行法部分獲判無罪,涉及公司法、刑法業務侵占罪、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判有罪。張瑋的妻子王姝茵涉業務侵占、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銀行法部分獲判有罪。
不過,張瑋夫婦有罪部分,因另有他案繫屬法院,依大法庭法律見解,依法不訂應執行刑。
另外,統促黨黨工張陳淑媜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統促黨前後任黨主席李新一、張馥堂均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張安樂、李新一、張陳淑媜於民國95年統促黨成立後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即收受新台幣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政治獻金法。
不過,北院指出,李新一當時並未經手政治獻金事宜,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張安樂、張陳淑媜知悉統促黨於依法申報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已收受政治獻金款項,因此判決3人無罪。
檢方表示,張瑋於99年11月間辦理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設立登記時,以向友人借款600萬元的方式,充作公司實收登記資本,於完成登記程序後,旋即將部分款項匯出償還,涉犯公司法、刑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
張安樂、張瑋、王姝茵被控自103年3月間至105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款項1389萬8000元,挪為私用,而共同涉犯業務侵占;張瑋另涉嫌侵占韜略公司匯入旅行社的營業收入,並於公司相關會計報告中隱匿而不為記載,涉犯商業會計法。
北院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張瑋指示王姝茵做相關關匯款、提領的行為,無法認定張安樂是2人共犯,這部分判決張安樂無罪。
檢方指控,張瑋、王姝茵明知張安樂未在旅行社任職,卻仍為張安樂投保勞健保,分別逃漏104至106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13萬1332元、7萬7066元、7萬9987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
另外,張瑋、王姝茵依張安樂指示,以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名義租10輛小發財車供統促黨使用,虛增華夏大地旅行社租金支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張安樂、張馥堂、張陳淑媜未如實記入統促黨相關帳冊內並加申報,涉犯偽造文書罪。
北院表示,張馥堂雖然擔任統促黨主席,但張安樂決定統促黨一切行政事務,張馥堂主觀上對於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所租得的車輛供統促黨使用一事毫無所悉,判決張馥堂無罪。
檢方指控,張瑋、王姝茵自104年1月至12月間,從事非法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新台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業務,匯兌金額共計1507萬1055元,涉犯銀行法。但北院認為,無從認定張瑋有違反銀行法的犯意,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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