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黃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提出分手,持小刀潛入前女友住處,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依刑法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等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7年4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在線上遊戲認識被害女子,2人交往後,黃男於去年春節期間前往女子家暫住,取得女子住處鑰匙。女子後來認為黃男的情緒不穩定,因此提出分手。黃男不甘分手,先以電話或通訊軟體威脅要輕生或自殘,但女子去意已堅,不予理會。
判決表示,黃男於同年3月間持小刀潛入前女友住處,以小刀抵住女子喉嚨,提出「最後一次」性行為的要求。女子掙脫逃離時,在樓梯間被黃男性侵得逞。
苗栗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等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7年4月。苗栗地檢署、黃男分別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黃男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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