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妨害名譽,不必再登報道歉了!民事庭法官在過去實務上,很常判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後,會再要求刊登道歉啟事,不過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行為違反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判決違憲,之後可能會改刊登,被告的敗訴全文。
像過去,現任國民黨副秘書長王育敏,在2020年7月,還是立委時,就跟同黨同仁一起指控總統府前秘書長蘇嘉全,私訪印尼高層是圖謀個人私立,被一狀告上法院,民事訴訟結果,認為說法不實、未經查證,判決應該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200萬、以及登報道歉三天。
但這樣的判決,過去被認為適當處分,但現在大法官認定,違反言論自由以及思想自由。
這次的判決起因,聲請釋憲之一的朱姓男子,101年和人在網路上互槓,鬧上法院之後,最後被判 得要刊登道歉啟事,公開認錯,但事後不服。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示,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這些替代手段,這些替代手段都是比這個,強制道歉手段侵害程度較小。」
也就是說,未來發生妨害名譽的案件,加害人可能就會被要求刊登敗訴全文,也會增加成本支出,強致登報道歉的案例,之後將不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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